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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生、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细则

审核:   编辑:   来源:党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18   点击率:

 

中共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学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实效性的基石。学生党支部应建设成为带领党员和青年学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坚强堡垒。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设置和支委会建设

第三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从有利于开展党员活动实际出发,可下设若干个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的设置由支部委员会决定,报学院党总支批准。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的建立由所在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可按专业或年级设置党支部,学生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班级,也可独立设置党支部。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委会由3—5人组成,不足7人的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2年。
    任期内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经学院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成立、撤消党支部,应经过学院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应注重加强支部委员会的建设。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组成。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教师党员担任。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 组织党员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努力推进学生工作。

第八条 加强 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组织生活,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同学发奋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条  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十条  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和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和带领大学生开展笃学校园、动感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

第十三条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民主集中制。党支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按照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处理重大问题,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对于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党支部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按要求上党课。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3个月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1次。党支部必须派专人负责每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第十六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经常性地以口头形式或在组织生活会上,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预备党员至少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汇报1次,正式党员应至少每年书面汇报1次。

第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采取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群众通报。建立支委或党员分工联系党外学生、联系班级、学生宿舍或学生社团的责任制。

第十八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要定期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第十九条  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应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生活会应每月召开1次,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应每学期召开1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明确主题,围绕班风、学风建设和党员的党性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党总支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一条  交纳党费制度。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必须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上交工作,对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每半年至少1次,有关做法按照《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教职工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促进和谐校园、和谐单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结稳定等各项工作的战斗堡垒。教职工党支部应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教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教职工党支部设置和支委会建设

第三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过少的,可由两个以上工作性质接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小组。

第四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应尽可能与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设置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科研实体设置;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产业、后勤党支部一般按生产、经营、服务的独立单位设置。尽量减少跨实体单位的党支部。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或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2年。
任期内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报基层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成立、撤销党支部,应经过基层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应由热爱党的工作、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能力较强、乐于奉献、年富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 应重视加强支部委员会建设。应建立一个好的支委会。支委会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严格要求自已,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强。应建立和完善一套好的支部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好的党员队伍。

第三章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力表彰先进,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条 切实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不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遵守教工行为规范。严肃党纪,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重视吸收青年教师、干部、职工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第十二条 组织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分析教职工的思想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强凝聚力。关心群众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定期分析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教工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开展创先争优、为民服务活动,带领教职工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四条 配合党总支做好干部的考核举荐和评先进工作。向党总支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参与学院改革发展、重点学科建设、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等问题的讨论。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协助党总支做好统战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应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应每学期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每月应不少于I次,并且做到主题、材料、时间、地点、人员“五落实”,注重质量。

第十九条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指定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按要求上党课。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三个月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I次。党支部必须派专人负责每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在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形式听取党外同志的意见;应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每人分别联系几个群众,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经常性地以口头、书面形式或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基层党总支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三条 党内民主制度。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党务公开,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四条 交纳党费制度。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必须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上交工作,对收缴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每半年至少1次,有关做法按照《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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