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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原则及办理程序

审核:   编辑: 戚睿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4   点击率:

一、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已签定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①个人人事档案所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②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党工委;③本人或父母户口居住地的街道党工委或乡、镇党委;④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学校原则上不保留已毕业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如有特殊原因需保留关系的党员,经党总支同意党办批准可留存2年,其关系仍由所在支部管理,毕业生党员需按时缴纳党费,定期主动和党组织联系,汇报工作、思想情况。

三、各党总支在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注明毕业生组织关系接转党委名称。党费交至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当月。

四、由于2007年后全国已启用修订后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上对党员的基本信息要求更加全面准确填写党员的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及正式、预备党员、党费缴纳、党员本人及家庭联系电话等。党组织关系介绍系有效期限一般为30-60天,请各毕业生党员毕业后尽快完成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同时协助单位将党组织关系回执邮寄或传真回学校党委办公室。

五、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由本人持所在党总支开具介绍信到党委办公室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六、附党组织关系有关问答:

党员组织关系有关问答

1 .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 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 [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2 .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 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3 .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 [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 (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 (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 (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 (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 (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4 .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 [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5 .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 [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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