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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慰问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审核:工会   编辑: 工会   来源:工会   发布时间:2017-05-02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校园,推动学校慰问救助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目的是给予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教职工一定的帮助,为教职工送温暖,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人文关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慰问救助工作由学校工会、人力资源处共同牵头负责实施,计划财务处及各单位协同配合。其职责是:筹集和管理好慰问救助专项资金;做好日常对困难教职工的救助、慰问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慰问救助资金管理小组,成员由工会、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审核慰问救助资金的使用,并向学校党政领导和教代会报告慰问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工会承担。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面临 如下情形时给予救助:

(一)年度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月平均工资。

(二)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要器官移植、慢性肾衰(尿毒症)、冠状动脉搭桥术、失明、肢体缺失、瘫痪、帕金林氏症、Ⅰ型糖尿病、肝病末期、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病、深度昏迷、良性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暴发性肝炎、乙脑、严重烧伤、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葡萄胎、多样硬化症、言语功能性丧失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三)遭受水灾、火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致生活困难。

(四)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第六条 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慰问:

(一)职工因病住院;

(二)职工亡故;

(三)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不含公婆、岳父母)亡故。

第四章 救助、慰问标准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救助金额 800—1000 元/年。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一次性救助金额 5000 元,特殊情况不超过 20000 元。

第八条 慰问标准

(一)职工生病住院慰问,每次价值 300 元慰问品。

(二)直系亲属亡故发放慰问金 1000 元,特殊情况不超过3000 元。

(三)职工亡故发放慰问金 3000 元,特殊情况不超过 5000 元。

第五章 审批、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上述符合慰问条件的生病、亡故教职工原则上由各基层工会牵头组织慰问。涉及到福利费开支的,经办人持有效报销凭证,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后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条 对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原则上每年年终申请、研究 一次,需要救助的对象由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管理小组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救助人员名单,经工会委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救助金。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为每位教职工缴纳了各项医疗养老保险,如职工亡故,丧葬费、抚恤金由社保局支付,学校不再支付类似费用。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提取的福利费。

(二)学校按工资比例依法提取的工会经费。

(三)社会捐款。

(四)教职工个人及其他人员的捐款。

(五)其他来源。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及社会募集的救助治病款项仅限支付医院医药费用,不得支付其他费用。如有剩余,由捐款发起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研究余款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会、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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